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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

 

作者:王小鲁    文章来源:财经  2007-08-19

(作者为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网络版专稿】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分配不公现象趋于严重,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普遍不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意在有效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这些措施对于缓解低收入居民的困难产生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种种迹象也说明,仅仅依靠扩大对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问题。导致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缺乏监督,导致了严重的腐败和凭借垄断权力寻租现象,造成公共资源大量流失、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因此造成分配不公。也就是说,这些问题主要是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所导致的。
  验证上述判断,首先要对我国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以及导致这种状况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项研究正是通过实地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并从家用汽车及商品住宅拥有量、居民出境旅游以及银行存款分布状况等方面,对目前的居民收入差距实际状况进行粗略的定量判断,并进一步对导致收入分配日益扩大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对灰色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流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占比重做出分析,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对策。由于研究在数据方面面临的困难,这项研究得出的判断和结论是初步的、不完善的,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的研究对之进行验证和深化。
一、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
    1.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城市收入相当平均,但城乡收入差距很大。改革初期,由于农村改革先行,带来了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曾经一度使城乡差距显著缩小,从而改善了收入分配格局。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
  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的计算,中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1980年为0.32,说明收入分配比较平均;而后因为农村改革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到1984年下降到0.26的低点。但此后持续上升,到2001年已经达到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警戒线。有些计算说明,近几年来基尼系数还在继续上升。(注1)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量指标,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国家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世界银行,2006a)。中国按基尼系数由低到高的顺序,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
  如果用收入最高的10%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与收入最低的10%居民家庭平均收入之间的倍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调查数据近似计算,2005年中国大约是21倍。(注2)这个比例不但远远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更早时期(1995年还不到14倍)。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由三方面的因素组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影响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在2倍-3倍左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由于农村改革和政策调整带来的收入提高,曾一度下降到1.8倍左右,但之后由于城镇经济发展快于农村,差距持续扩大,2005年为3.2倍,超过了解放初期的城乡差距。
  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是另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快于中西部地区,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趋势。但近些年来,由于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例如2005年与2000年相比,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最高和最低的省份(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人均收入比例已经从2.48倍下降到2.33倍。但同一时期农村人均纯收入最高和最低的省份之间差距并未缩小,而是从4.21倍继续扩大到4.39倍。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变动趋势。改革初期,这方面差距不大。但最近20年来,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直线上升,目前实际上已经成为引领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因素。
  图1显示了1995年-2004年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按10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图2是同一时期农村居民家庭按10等份分组的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均按1995年不变价格计算)。这两张图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在过去十年间,城镇和农村各阶层间收入差距都显著扩大了。其中,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城镇最高收入居民和占农村居民家庭10%的农村最高收入居民,收入增长显著快于其他各组居民,他们与全国绝大多数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显著拉大。相比之下,城镇最高收入居民与其他各组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势头更猛。
  这两张图还显示出,各占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10%的最低收入居民在这10年中收入增长相当缓慢。其中,农村10%最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按不变价格计算)在1999年-2001年期间发生了下降,近两年才有所回升。
  使用分省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各地区在这十年中所发生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基本相同的。这说明图1和图2所反映的趋势主要不是由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所导致。它们反映的基本上是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
图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组变动趋势
注:图例中的1-10分别表示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序、按户数10等份划分的10个居民分组。其中10表示最高收入组(图中最上面的一条曲线),其余类推。(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
图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组变动趋势
注:图例表示方法同图1;1997年数据暂缺。(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

    2.收入差距扩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
  不可否认,改革期间各阶层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中有相当的合理成分。这是因为改革以前的收入分配体制具有严重的平均主义色彩,不承认不同生产要素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而在改革过程中,由市场决定的劳动、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这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其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报酬差别的扩大、高人力资本和低人力资本报酬差别的扩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是一个有利于推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
  在正常情况下,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分配的合理性。由于供求关系的作用,劳动、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决定了它们的市场回报率,从而也就决定了它们在国民总收入中占有的份额,进而决定了各类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相对分配关系。随着这些要素边际生产率的改变,市场机制也将相应地调节它们在收入分配中的相对比例。这一机制保证了生产要素在经济中的合理配置,从而保证了经济的整体效率。
  但是,这样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收入分配体制,并不能永远自动保持收入分配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社会阶层的正当权益,特别是要保证在收入分配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首先,即使是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也可能存在垄断等非竞争性因素。市场上的垄断者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权力来侵占他人利益,攫取超额利润。而在一个处于市场转轨过程中的国家,会有大量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或半垄断的领域存在,而且行政权力在经济中的作用会格外重要。滥用经济的和行政的垄断权力干预收入分配、侵占他人正当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发达的市场国家。
  第二,即便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各种要素严格按照竞争形成的市场回报率定价,也不可能保证收入分配完全公平。特别是处于弱势的群体(例如老幼病残和教育程度过度低下者)需要得到社会保护。
  第三,在劳动者缺乏组织和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于资本所有者而言容易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拖欠、克扣、压低工资,超时劳动、推卸劳动者劳保和社保责任的情况会频繁出现。这使收入分配向资本倾斜(也有相反的情况,如某些西方国家工会势力过强,可能使收入分配向受工会保护的劳动者倾斜,这对经济效率也有不良影响,而且对非工会劳动者不公平)。
  第四,当一个经济有大量原属公有,或法律界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资源(例如土地、矿产资源、原国有资产)进入市场的时候,在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强势者的侵占和掠夺,使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任何社会都需要有相当部分国民收入以非市场方式通过政府进行分配,包括公共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等。用于纠正市场分配缺陷的转移支付也要通过政府之手进行再分配。但这部分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改善和补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缺陷,还是会进一步扩大初次分配的缺陷,恶化分配扭曲,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公正、廉洁和效率。而这只能靠完善的制度来保证。
  由于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收入差距的扩大远远超过了正常范围。而这些现象很难通过常规的统计渠道反映出来。有许多迹象表明,现有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收入差距状况,还远没有反映出真实水平;特别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实际水平。这些由于制度缺陷而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构成了国民收入的隐性分配,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正常的市场化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这对我国的社会和谐以及未来的长远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本报告的以下部分,作者将着重对此进行分析。

二、调查分析:我国城镇居民真实收入和收入差距
  1.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估计过低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信息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迄今为止,这两项调查是国内样本量最大、跟踪历史最久、权威度最高的调查。但是有迹象说明,目前国内各类收支调查,包括上述调查在内,都在不同程度上低估了高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低估了收入差距。
  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高收入户调查特别困难,拒访率高,导致样本中真正的高收入户大量遗漏、覆盖率过低;二是高收入户对其收入的记载和陈述失真程度大,低报收入的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涉及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时,通过常规方法的收入调查几乎无法获得真实信息。所谓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在本文中这些收入将统称为灰色收入。(注3)
  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一个证据,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直观感觉差距很大。根据统计数据,2005年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到2.9万元,这与目前家用汽车、商品住宅等高值商品的普及率、房地产市场上的强劲购买力以及其他方面高收入居民表现出来的消费、投资能力不相称。
  对高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另一个证据,是根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推算的收入总额占国民总收入(GNI)的比重过低。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89元(注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城乡人口分别按5.62亿和7.45亿人计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为8.66万亿元,仅占当年GNI的47%。这个比例不仅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公布的2003年资金流量表数据为根据,2003年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为7.41万亿元,占2003年国民总收入的55%。这两个比重相差8个百分点。
  此外,根据作者对世界上56个国家数据的分析,绝大多数国家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占GNI的比重都在50%-70%之间(例如,印度、英国、德国都是65%,巴西59%,智利69%,美国73%)。少数比重低于50%的国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欧洲福利国家,有大量国民收入进入社会保障账户,不计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类是像沙特阿拉伯这样有丰厚石油收入但未转化为普通居民收入的国家。中国不属于两者中任一种情况,说明很可能是低估了居民收入。与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数据相比,资金流量表提供的数据可能更真实。但可惜,后者没有分收入等级的数据。
  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第三个证据,是根据收入调查计算的居民储蓄不足以解释储蓄存款和各项投资的实际增长。按照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统计数据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25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700元。推算城乡居民2005年储蓄总额为1.95万亿元。
  而事实上,2005年仅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长了2.15万亿元。同年全国新发行各种债券1.6万亿,其中个人认购部分占相当比重。在直接投资中,仅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就接近4000亿元,城镇居民的直接投资肯定超过农村。如果再加上居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在海外的储蓄和投资以及手存现金的增加,居民实际储蓄会大幅度超过统计推算得到的储蓄。
  上述情况说明居民收入可能被大幅度低估了。而这会严重影响对国民收入分配实际状况的判断。但是,仅仅根据以上粗略的推算,我们还不能得出具体结论。因此对居民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关于居民真实收入的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
  要对居民真实收入进行调查和推算难度很大。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试图通过社会学的调查方法取得一系列居民消费特征参数,并用以对现有的居民收入数据进行校正,从而对各收入阶层的真实人均收入进行初步的推断。
  经验证明,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通过正规渠道收集信息有很多困难并产生较大的失真,但通过非正式的个人渠道常常可以获得比较真实的信息。这是社会学调查经常使用的方法。例如,费孝通著名的《乡土中国》就主要是通过对自己家乡亲朋友好的调查形成的。
  基于这个想法,本项研究通过一批专业调查员,于2005年和2006年分两次对他们各自居住地属于不同职业、不同收入阶层的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同事和邻里进行个别访问,总共在全国范围获得2147份城镇居民家庭实际收入和消费情况的问卷。问卷中包括不同来源的全部家庭收入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生活消费支出的情况。由于调查员熟悉调查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并有良好的信任关系,并且基于对原始数据严格保密的承诺,所收集的数据应该说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被调查者的实际收入和消费状况。
  需要说明,这项调查的目的并不是要用调查样本家庭的收入状况推算我国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分布状况,而是采集不同收入等级居民的收入和消费特征参数,用以检验和校正现有的城镇居民收入数据。相对于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而言,这项调查样本数量有限,而且调查所采用的特定社会学方法不同于常规的统计抽样方式,因此不能用来直接推断全国总体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状况。这项调查的目的只是取得被调查者真实可信的收入和消费数据,分别计算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和其他若干消费特征参数,并参照统计局住户调查各样本组别的消费特征参数分别组成参照组,使用这些参数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对应关系对现有的统计局各组别居民收入数据进行检验和校正。
  经济学已有的大量研究证明,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消费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与他们的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相当确定的关系,收入水平越高,恩格尔系数越低。因此在满足一定样本量的情况下,一定的恩格尔系数能够反映一定的真实收入水平。在参照组的消费特征参数及其与收入水平的关系真实可信的情况下,如果参照组与对象组具有相同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但两者的平均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则说明对象组的平均收入可能偏离了真实水平。据此,我们可以就对象组数据失真的程度进行推断和校正。
  按照这一方法,本项研究并不要求调查样本的收入分布对全国总体收入分布状况具有代表性,而只要求不同收入水平各样本的收入和消费数据真实可信,因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消费特征参数与收入水平之间可信的对应关系。
  本项调查样本取自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居民,包括27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22个地级市、以及14个县级市、区和县。考虑到我们重点关注的高收入居民在大城市的分布比较集中,因此调查样本覆盖了全国大多数大城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同时适当兼顾了中小城市和县镇。调查总共取得问卷2 147份。经过多项检验,剔除了可信度不足的问卷93份,获得有效问卷2 054份。调查样本的地域分布情况见表1。调查对象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学历分布见表2。

表1 调查样本的地域分布

省份

样本数

省份

样本数

省份

样本数

省份

样本数

北京

94

黑龙江

44

河南

48

贵州

43

天津

43

上海

128

湖北

127

云南

50

河北

83

江苏

76

湖南

43

陕西

117

山西

43

浙江

103

广东

164

甘肃

100

内蒙古

63

福建

104

广西

70

宁夏

54

辽宁

122

江西

63

重庆

58

新疆

44

吉林

54

山东

63

四川

146

合计

2147

注:本项调查主要由上海勺海市场调查公司执行。调查地点包括如下城市和县:北京、上海、太原、济南、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南昌、西安、长沙、沈阳、武汉、石家庄、长春、天津、重庆、郑州、哈尔滨、兰州、广州、南宁、杭州、呼和浩特、福州、成都、南京、贵阳、昆明、贺兰县、松江县、上饶市、武宁县、定陶县、聊城市、泰安市、盐城东台、徐州郊区、惠州市、湛江市、广州郊区、舞钢市、大城县、保定市、阳新县、万盛县、双桥县、丰都县、攀枝花市、青白江县、蓟县、白山市、海拉尔市、乌盟市、平湖市、嘉兴市、兰溪市、余姚市、宁海市、奉化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诏安市、福清市。

表2 调查对象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学历分布

职业

分布

工作单位

分布

学历

分布

专业技术人员

13.8%

党政机关

4.3%

小学

1.7%

其他专业人员

8.2%

文教卫生科研文艺团体

3.5%

初中

12.2%

党政干部/军人

4.4%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5%

高中

42.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事及管理人员

22.8%

国有企业

24.1%

大学

43.2%

工人/服务人员

17.7%

股份/私营/合伙企业

31.0%

硕士/博士

0.8%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

18.1%

三资企业

3.4%

 

 

企业所有者/合伙人/股东

5.6%

个体/自由职业

19.7%

 

 

其他职业

6.5%

其他

5.7%

 

 

退休/无业

1.9%

 

 

 

 

合计

100%

合计

100%

合计

100%

 注:各项分布均按家庭中收入最高的家庭成员计算。

  3.取得消费特征参数和校正数据
  作者对2005年和2006两个年份的调查数据(分别为2004年全年和2005年全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数据)进行了合并。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对2005年样本的收入和消费数据根据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了调整,转换为2006年不变价格数据。对合并后的调查样本按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恩格尔系数进行分组匹配,形成了7个参照组,分别对应于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样本的最高收入组(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数的10%)、高收入组(占10%)、中上收入组(20%)、中等收入组(20%)、中下收入组(20%)、低收入组(10%)和最低收入组(10%)。‘
  通过匹配,使每个参照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与统计局各样本组(以下称之为“对象组”)的恩格尔系数两两相等。根据“在相同经济背景下具有相同恩格尔系数的两组居民,应当具有大体相同的收入水平”这一判断,将具有同等恩格尔系数的参照组和对象组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数据进行比较,取得了如下初步结果(见表3):

表3 调查样本和统计局住户样本的2005年人均收入比较(元)

 

最高
收入组

高收
入组

中上
收入组

中等
收入组

中下
收入组

低收
入组

最低
收入组

合计
(平均)

样本分布a

10%

10%

20%

20%

20%

10%

10%

100%

恩格尔系数b

0.280

0.343

0.364

0.388

0.419

0.448

0.474

 

参照组收入水平(1)

140 764

34 569

23 863

15 184

10 401

7 208

3 377

26 500

对象组收入水平(2)

28 773

17 203

12 603

9 190

6 711

4 885

3 135

10 493

(1)/(2)

4.89

2.01

1.89

1.65

1.55

1.48

1.08

2.52

注:a. “样本分布”是指按照统计局样本,各收入组居民家庭数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数的比例。
b. 由于采用由低到高递推的方法,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为0.291,略高于统计局样本;其他各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均与统计局样本一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6)、课题调查样本数据。

  根据恩格尔系数进行匹配,将参照组和对象组的人均收入相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各对应收入组别的恩格尔系数都一致,但只有两个对应的最低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水平非常接近,只相差8%。其他各组别两样本的差异都非常显著,统计局样本收入无例外地低于调查样本。而且,这些差异具有明显的规律性,随收入水平而呈阶梯形上升趋势。两个最高收入组的差距最大,最高收入组参照组的人均收入水平是14万元,对象组则不到2.9万元;两者相差4.9倍。
  人均消费水平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调查样本与统计局样本的差异呈阶梯形上升,只是差额的幅度较小。两个最高收入样本组的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5.3万元和1.9万元,两者相差2.8倍。
  以上规律性在其他消费支出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以最低收入组来看,两个样本的各项支出相差不多,有些项目前者高一些,有些项目后者高一些。但其他各收入组相比较,基本上都是调查样本高于统计局样本,而且收入越高的组别,差别越大(见表4)。

表4 调查样本和统计局样本2005年各项消费比较
(调查样本数据与统计局样本数据之比)

 

最高
收入组

高收
入组

中上
收入组

中等
收入组

中下
收入组

低收
入组

最低
收入组

人均消费比例

2.79

1.96

1.71

1.58

1.56

1.47

1.09

人均食品支出比例

2.53

1.84

1.59

1.49

1.50

1.41

1.02

人均外出就餐支出比例

2.70

2.09

1.94

1.84

1.54

1.48

0.67

人均服装支出比例

2.37

1.49

1.37

1.13

1.07

0.99

0.77

人均医疗支出比例

1.80

0.98

1.25

1.45

0.97

1.29

1.20

人均交通通信支出比例

2.16

1.79

1.57

1.62

1.58

1.63

1.34

人均教育支出比例

1.83

1.36

1.37

1.48

1.87

1.69

1.21

人均旅游支出比例

5.84

3.79

1.91

2.61

2.50

1.59

0.35

人均自有住房面积比例*

1.38

1.22

1.08

0.94

0.77

0.78

0.66

人均家用汽车比例

3.79

3.33

1.96

2.00

0.91

0.36

2.77

注:*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的两组数据口径有所不同。统计局样本为2004年建筑面积数据(但其他各项均为2005年数据),调查样本为2005年使用面积数据。因此如果转换为同一口径数据,两个样本之间的差异会更大。
资料来源:同表3。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初步判断:除最低收入组以外,统计局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样本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低报收入的倾向。其中,最高收入组的居民对收入有大幅度的低报。这一判断是否可信?这从下面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证实。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如果一个不认识的统计局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
  我们发现,中等以下各收入组的多数人愿意报告真实收入;其中最低收入组只有31%的人表示不愿意如实报告收入,而这其中还有一部分人是倾向于多报收入(因为他们认为收入太低“面子上不好看”)。在少报和多报两相抵消后,最低收入组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略微超过了实际收入。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隐瞒收入的倾向和隐瞒的程度都明显上升。其中的最高收入组中有高达7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报告真实收入(见图3)。他们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平均只相当于他们真实收入的34%。

图3 各收入组中有多少人不愿报告真实收入?

 资料来源:调查样本(有效样本数:2052)。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本报告前面关于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存在严重统计遗漏的判断是符合实际的。不过上面的校正数仅仅是一个粗略的初步结果,可能存在误差,需要进一步核实;而且如果相信我国国民总收入数据基本准确,那么用上述调查数据推算,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偏高。这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原因:
  第一,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除了可能存在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外,也会存在对低收入居民的一定程度遗漏。因此就对人均收入水平的影响而言,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高收入居民遗漏带来的影响(但程度较小)。
  各种居民收入调查,包括本项调查在内,都有可能遗漏一些特定的人群,包括因身体、智力残疾和疾病而影响阅读、听力、书写、记账和语言交流能力的人,文盲和半文盲,流动人口,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等等。因为这些人很难顺利地接受调查和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这些人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者依靠救济生活的贫困人口。
  最新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34%。而如果采用更严格的国外标准,这个比例有可能达到10%(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2006)。而一项更早些的调查显示,在残疾人中有超过五分之一是贫困人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处,1998)。在此外根据卫生部2003年的调查,我国城市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17.7%(卫生部,2006)。而在城乡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中,残疾人和慢性疾病患者比例都非常低,说明这两类人大部分都没有被包括在统计局样本中。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采集健康状况的信息,但估计也会对上述人群发生很多遗漏。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不妨近似地假定上述这些被遗漏的残疾或患病的低收入人群占城镇人口的比例大约为10%,他们的人均收入相当于最低收入10%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那么把这些人计算在内,需要进一步把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从上面的估计下调8%左右。由于分组的变动,每个收入组的人均收入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我们的居民收入调查样本较小,虽然所覆盖的城市面相当广,但为了获得真实信息而采用了定向调查方法而不是随机抽样方法,这可能会带来某种程度的估计偏差;另外,收入和支出数据来自被调查者的记忆和逐项估计,而不是来自详细的收支账目。这些也会影响到推算数据的准确度。
  根据世界各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通常水平来考虑,我国城镇居民2005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在接近2万元的水平。在对低收入居民的统计遗漏进行了调整后,调查的误差因素有可能导致所估计的平均收入水平偏高20%-30%。
  考虑到这些因素,作者假定低收入人口统计遗漏的因素对所估计的收入水平有8%的影响,调查误差因素有25%的影响,两者综合考虑,将除了最低收入组以外的各组调查样本收入数据都按31%的幅度做同样的下调(最低收入组只调整8%),据此计算各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水平。

  4.关于城镇各组别居民收入的推算结果
  在进行了上述调整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6万元(而原有统计局数据是1.05万元)。其中,10%城镇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71万元(而在原有统计局样本中是2.88万元)。这一组居民的人均收入下限大约在4万元。城镇最高和最低10%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是31倍(而在统计局原有样本中两者的差距只有9倍)。调整后的各参照组收入数据,及其与统计局样本数据的比较,在图4中表示。按家庭年收入计算,10%城镇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为25.6万元,下限约为10.5万元。

图4 校正前后的城镇的各阶层居民收入统计数据比较(2005年)

注:各居民收入组占城镇居民户的近似比重是,最高收入组、高收入组、低收入组、最低收入组各为10%,其余三组各为20%。
资料来源:同表3。

  从图4可以看到,目前关于城镇居民收入统计的主要遗漏发生在10%的城镇最高收入居民,约占全部遗漏收入的四分之三。这部分居民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原有的统计水平。这一情况将不但使实际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原来的估计,也会使实际的全国居民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原来的估计。
  本项调查只涉及城镇居民。关于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我们目前还没有进行调查。但农村居民中,高收入者比城镇少得多,统计遗漏也相应会比较小。在与农村低收入居民可能发生的统计遗漏相抵消后,我们假定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可以基本保持不变。
  如果我们近似地用城镇20%高收入家庭(约占全国家庭数的10.2%,他们2005年的人均收入调整后约6.05万元)和农村20%低收入家庭(约占全国家庭数的9.8%,仍按统计局数据,2005年人均收入约1100元)的收入水平来代表全国10%最高收入和10%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那么这最高和最低收入的两组家庭之间,实际人均收入差距大约是55倍,而不是根据原来的收入统计数据推算得到的21倍。
  本报告后面的部分,将对这些估计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如果根据以上这些估计来推算,2005年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应当是13.5万亿元,约占当年国民总收入的73%,与美国2005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相同(但国民总收入也有可能需要相应调整;这样的话,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实际比例可能低于这里计算的73%)(注5)。
  而根据现有的统计局城乡家庭收支调查数据推算,2005年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只有8.7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的47%。前者比后者多出4.8万亿元。根据上面的推算结果,我国城镇居民内部、城乡之间以及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都显著大于原来的数据。
  另外,根据上述调查推算,城镇居民的平均储蓄率也需要作大幅度的上调,大约需要从根据现有的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统计数据推算的24.3%调整到41.2%。其中10%城镇最高收入居民家庭的储蓄率超过60%。

三、关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进一步验证
  为了进一步检验上面的推断是否可靠,在这一节中作者将根据其他方面的数据,包括家用汽车和商品住宅的拥有量、居民出境旅游的情况、银行存款的分布状况等,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进行验证。
  
  1.家用汽车拥有量及其与收入水平的关系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2005年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3.37辆。按城镇人口总数和户均人口数推算,城镇居民总共拥有私人家用汽车640万辆。其中最高收入组的城镇居民(约1899万户,占城镇总户数10%)拥有305万辆。
  但根据交通方面的统计,2005年全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共计1325万辆。农村(不包括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没有数据,但显然还非常少,据某些地区的案例估计,可能相当于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的5%-6%。扣除后,城镇居民约拥有1250万辆车,相当于根据住户调查数推算的两倍。车辆拥有量统计数据有车辆注册数作为依据,应该是准确的。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住户调查数据存在遗漏,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样本的代表性不足。
  而使用本课题调查样本数据中各收入组的平均家用汽车拥有量,并按上一节采用的下调幅度(31%)进行调整后,对各收入等级的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进行校正,得到的结果为1328万辆(见表5),与车辆统计数(1250万辆)相当接近。这从一个角度印证了上一节的城镇居民调查数据是基本可信的。
  根据这一估算数据,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居民在2005年拥有家用汽车的数量是799万辆,占全部家用汽车拥有量的60%,而不是根据原有统计局样本推算的305万辆。这10%家庭的汽车普及率已经达到每百户42辆,而且第二个10%家庭的汽车普及率也达到了每百户13辆。因此可以认为,最高收入10%的家庭已经都普遍达到了拥有汽车的经济实力。但经过校正后,低收入居民拥有的家用汽车数量不是更多,而是更少了。(注6)

表5 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原有统计局样本数据与校正后的数据比较

 

最高收入组

高收入组

中上收入组

中等收入组

中下收入组

低收入组

最低收入组

合计
(平均)

总拥有量(万辆)1

305

106

124

66

35

12

5

640

总拥有量(万辆)2

799

243

168

91

22

4

0

1328

每百户拥有量(辆)1

16.2

5.6

3.3

1.7

0.9

0.6

0.3

3.4

每百户拥有量(辆)2

42.4

12.8

4.4

2.4

0.6

0.2

0.0

7.0

注:1为根据原有统计局样本数据推算得到的汽车拥有量,2为根据调查数据校正后的汽车拥有量。
资料来源:同表3。

  在搞清楚各收入组居民的家用汽车实际拥有量后,我们可以根据汽车拥有量,对有车家庭的实际收入范围做一个粗略推算,用以对前面的收入水平估算进行检验。
  首先,我们需要估计有车居民每年用于家用汽车的费用支出。根据经验,每辆家用汽车每年的燃油、维修保养支出、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合计通常在1.5万-2.5万元左右,平均按2万元计。家用汽车的平均购价按10万元计,按10年分摊,每年折旧1万元。两项合计相当于每年支出3万元。
  一个家庭如果可支配年收入12万元(按最高收入10%城镇居民家庭平均规模2.64人计算,这相当于人均收入4.5万元),每年用于汽车的开支就相当于全部家庭收入的四分之一,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因此,拥有家用汽车的家庭,在一般情况下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12万元,人均年收入不应低于4.5万元。换句话说,既然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已经具备了拥有汽车的经济实力,他们的人均年收入应当不低于4.5万元。
  而按照上一节的推算,占城镇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近1900万户)人均收入9.7万元,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的下限分别在10.5万元和4万元,低于这里的估算。这些数据说明,上一节根据调查样本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估计并不过高,反而有可能偏低。而在原有的2005年统计局样本中,最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还不到2.9万元,在这个收入水平上的有车家庭要把全部家庭收入的接近40%用于汽车消费。这样的收入水平显然是过低的。

  2.从出境旅游看居民收入
  近年来,国内居民私人出境旅游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2000年,全部因私出境人数只有563万人次,到2005年已经上升到2514万人次,5年中扩大到原来的近5倍。这中间有多少人是因旅游而出境,没有详细的统计。
  我们不妨极而言之,假定2000年的500万人次基本上都因私人商务和旅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境,出境旅游人数忽略不计;而且这五年中因私人商务和其他原因出境人数扩大了一倍,那么2005年可能有1000万人次是非旅游原因出境,其余至少1500万人次都可以计为出境旅游(这一数字很可能偏于保守)。这相当于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家庭中,有80%的家庭平均每年出境旅游1人次。
  如果假定他们的人均旅游支出2万元,那么按照原来统计局样本的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2.88万元计算,几乎相当于花掉一个人的年收入。这说明他们的收入水平显然被低估了。而根据本文前面的推算,这10%的居民人均收入9.7万元,一次出境旅游支出相当于他们人均年收入的五分之一强。这是一个可以承受的比例。
  
  3.住宅与收入水平
  国际经验说明,住宅的平均价格一般不超过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3倍,是能够承受的价格。该比值在5倍以上,就会出现承受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我国目前的商品房价格明显超过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但是对于已经购买了商品住宅的家庭来说,我们可以假定其房价与他们的家庭收入(而不是社会平均的家庭收入)之比,一般在3倍左右或不到3倍的水平。
  换言之,一般而言,购房者的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房价的三分之一。如果以上假设成立,就为估算有房家庭的真实收入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房价、房屋销售情况等数据,近似地估计购房者的平均家庭年收入。
  根据统计数据,1996年-2005年这十年期间,我国商品住宅累计销售面积达到21.2亿平米,按每套平均115平米计算,总共销售了1843万套商品房。将历年的商品住宅销售额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换算为2005年价格,可以计算出平均每套商品房(按平均115平米计算)价格为30.8万元。
  按此标准,根据原有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统计数据计算,2005年城镇居民的平均房价收入比大约是10,而10%城镇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房价收入比也至少在4左右,都超过了可承受的房价收入比(3倍左右)的合理界线。这不仅无法解释过去已经发生的商品住宅的大量销售,也完全无法解释近期的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继续居高不下的情况。
  而根据3倍的房价收入比计算,我们可以近似推算出已经购买商品住宅的家庭(考虑到有些家庭拥有多套商品房,对此进行扣除后,估计约有1500万个家庭),家庭年收入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大体上相当于本报告前面推算的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1900万个家庭)的收入下限(10.5万元)。考虑到这10%的居民中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购买或不需要购买商品房,可以认为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的家庭收入下限都超过了10万元。因此,根据房价收入比推算的城镇最高收入10%居民家庭收入和前一节根据调查数据推算的城镇最高收入10%居民家庭收入是基本一致的。这证明前一节的推算是基本合理的。
  上述推算从课题专项调查中关于被调查户自有住宅的数据中也能够得到验证。在这个调查中我们没有区分商品房和其他类别的住房(所谓“房改”房、自建房等),但从表6可以看到,不同组别的平均房价、面积和购房年份差别很大;收入越高,房子越新,面积越大,单价也越高。说明中等以上收入居民拥有的住房以商品房为主,而且收入越高,商品房的比重越大;中等以下收入居民的住房以所谓“房改”房为主,即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住房改革期间低价出售的单位住房。
  其中,最高收入组的房价接近57万元,高于平均市场价水平;房价收入比为1.93,低于3倍;而且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占到了76%,每百户拥有的自有住房达到了99套。高收入组的房价与近年来的全国商品房市场价平均水平很接近,但房价收入比为4.21,高于3倍。
  根据这些情况判断,1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已经普遍达到了三分之一房价水平,按该组的平均房价计算为19万元。这明显高于前面推算的该组收入10.5万元的下限。同时,第二个10%的高收入家庭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的收入也达到了三分之一房价水平(接近10万元)。而按照调查数据推算,该组的平均家庭收入不到7万元。这说明根据住房的情况看,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至少达到了本报告前面估算的水平,甚至有可能高于估算的水平。
  从表6可见,收入越低的居民,拥有自有住房的比重越低,住房面积越小,购买时间越早,而“房价收入比”越高,不符合3倍的规律。其中最低收入组高达10.1倍。这些说明他们拥有的基本上不是商品房,而是“房改”房。这显然与特殊的历史条件有关。在20世纪90年代城镇住房改革中,原公有房住户对是否买房是没有什么选择空间的。而且他们当时所付房价一般都远远低于市场价。

表6 调查样本城镇家庭的自有住宅情况

 

最高收入组

高收入组

中上收入组

中等收入组

中下收入组

低收入组

最低收入组

样本
平均

家庭年收入(万元)

29.52

6.96

4.91

3.18

2.19

1.55

1.04

5.96

人均年收入(万元)

9.71

2.39

1.65

1.05

0.72

0.50

0.31

1.97

家庭人口数(人)

3.07

2.92

2.98

3.04

3.06

3.13

3.37

3.08

自有房数/样本户数

0.99

0.78

0.77

0.66

0.49

0.54

0.44

0.65

有房户比重(%)

76%

67%

67%

62%

46%

51%

42%

58%

平均购买年份

2000

1999

1999

1998

1997

1995

1991

1997

平均每套面积(平米)

141

106

99

86

79

70

58

89

平均每套房价(万元)

56.9

29.3

24.4

17.8

15.0

13.2

10.5

22.0

房价收入比

1.93

4.21

4.97

5.60

6.84

8.54

10.10

3.69

注:1.自有住宅中未包括自建房。
2.自有房数与样本户数的比例是按住房套数计算的(有些住户拥有多套住房),和有房户比重不一样。
3.请注意房价已经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折算为2005年价格,而不是购买时的原价。其中最低收入户房价按原价计平均每套只有5.9万元。另外低收入户中也有少数由亲属、子女代买商品房的情况。
资料来源:样本调查数据(有效样本数:2052户)。

  上述推算说明,我国城镇居民中至少有1843万个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考虑到还有一部分家庭达到该收入水平,但不拥有或者说不需要自有住房(例如住公房或公司提供的住房),或拥有非商品住房,因此实际上达到该收入水平的家庭应该明显超过这个数量,并且超过占城镇居民家庭10%(约1900万)的最高收入家庭数量。这验证了前面根据调查得出的推算结果。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和房地产分析师们一直受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矛盾现象的困惑。一方面,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房价收入比”远远超过了居民的可承受水平,而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却持续火爆,销售量和售价不断攀升。这里的分析说明,这种现象的确是受到了大量隐性收入所带来的购买力的强劲支持。
  
  4.银行存款分布差距和收入差距
  迄今为止,银行存款仍然是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方式。200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持有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约12万亿元,全国人均9200元。同期,机构和个人持有的各种金融债券总共余额只有4万亿元,股票流通市值只有不到1.2万亿元。因此,银行储蓄存款在各阶层居民间的分布状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各阶层居民金融资产的分布状况。
  表7的数据来自2004年对北京、重庆、辽宁、吉林等省市若干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调查结果。该调查涉及的储蓄存款总额超过2800亿元,账户总数超过5000万户。虽然不足以据此准确推断全国储蓄存款的总体分布情况,但还是具有相当高的代表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结果显示,按上述这些金融机构单个储蓄账户存款余额来进行区分,5%的账户存款余额在3万元以上,占有储蓄存款总额的59%;而95%的账户存款余额不到3万元,平均仅2500元,总共只占全部储蓄存款总额的41%。

表7 按账户存款额分组的居民存款分布

 

≤3万

3万~5万

5万~8万

8万~15万

15万~30万

30万~50万

>50万

合计

账户数(万户)

4818.2

147.3

49.6

29.0

11.2

3.4

2.32

5 061

占账户数比重(%)

95.2

2.9

1.0

0.6

0.2

0.1

0.06

100

平均存款额(万元)

0.25

3.40

6.06

10.4

20.7

39.2

96.1

 

存款金额(亿元)

1199.7

500.4

300.6

301.7

231.9

133.5

223.0

2891

占存款额比重(%)

41.5

17.3

10.4

10.4

8.0

4.6

7.7

100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风险课题组2004年2月对北京、重庆、辽宁、长春等地十几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调查。

  如果我们假定各阶层居民每个家庭拥有的存款账户数同样多,就平均而言,储户的单个账户存款额大致与他的存款总额成正比,并且在不严格的意义上用上述样本的数据来推断全国居民储蓄存款的大致构成,那么在2004年的12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中,全国5%的最高收入家庭(约1860万户,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城镇10%的最高收入家庭)拥有全部储蓄存款的59%,大约7.1万亿元,而占全国95%的家庭只拥有41%的储蓄存款,总数不到5万亿元。
  上述推算是否合理?我们需要考虑如下一些影响因素:
  第一,各阶层居民家庭的存款账户数是否大体一致?答案是否定的。拥有大量财产的储户出于分散风险、方便消费和投资等考虑,通常会拥有较多的银行账户,远多于低收入居民平均拥有的账户数。因此,以上估算可能低估了存款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说,占存款额59%的大额存款实际拥有者,可能集中度更高,占不到居民的5%;而且他们还可能拥有其余41%小额存款中的一部分。
  第二,以上存款数据不包括外汇存款和中国居民在国外的存款。而这些存款基本上属于相对富裕的居民。因此储蓄存款分布的实际不平等程度可能更高。
  第三,在居民储蓄账户中可能有部分“公款私存”的情况,而且单项存款额可能较大,因此会导致对存款分布不平等程度的高估。不过,在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之后,公款私存的情况应该已大大减少,不会构成重要影响。
  第四,有些私营企业主可能将个人储蓄账户做为资金往来账户使用,从而虚增了大额储蓄账户的存款额。这也可能导致存款分布不平等程度的高估。
  以上四个因素中,前两个因素导致对存款分布不平等程度的低估,而后两个因素导致高估。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很难对以上这些方向相反的影响因素做出具体数量的估计。但至少上述第一个因素会造成举足轻重的差异,前两个因素相加很可能足以抵消后两个因素的影响而有余。这里我们粗略地假定上述两类因素大致可以互相抵消,因而可以近似地用各类账户的存款分布情况来代表居民人口中的存款分布情况。这反映在图5中。其中5%的高端储户(约5 000万人)占储蓄存款的59%。又根据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总额12万亿元来推算,他们的人均存款超过14万元。
  但存款在这5%的储户中同样是很不平均的。在图5中,作者对最高5%的储户按每1%的比例做了分解,分别近似推算了他们在存款额中占有的比重(见图中每一类储户下面的百分数)。其中,最高收入1%的储户大约拥有33%的储蓄存款;其次1%的储户拥有11%的存款;第三个1%的储户拥有7%。三者合计就超过了全部存款的一半。


图5 储蓄存款的近似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表7数据计算。

  为了更直观地表示存款分布的情况,作者根据以上数据中各组存款额的临界值进行了OLS小样本回归,从而得到一个存款分布的拟合曲线(见图6)。图中横坐标表示各储户组别顺次累加在总储户中所占的百分比,按存款额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纵坐标表示单个账户的存款额。它乘以储户平均拥有的账户个数,就是储户人均存款额。
  图6的存款分布曲线在0至80%的储户区间都非常贴近横轴,而在90%以上的储户区间(表示存款额最高的10%储户)急剧上升,在95%以上区间(表示存款额最高的5%储户)几乎形成陡直的曲线。它显示储蓄存款在居民中的分布是极其不均等的。实际上,在调查数据中,最高一组的单个账户存款额在50万元以上,在图上没有反映出来。这部分储户在存款总额中占的比重为7.7%,但人数仅占储户总数的0.06%(见表6)。

图6 储蓄存款分布的拟合曲线

数据来源:见表8。

  以上回归所得到的存款分布函数如下:
  Y=-0.5985+0.2578lnX-0.01038(lnX)2
其中Y表示各组储户的累加百分比,X表示单个储户的边际存款额,lnX是X的自然对数。表8给出了回归结果。其中的调整R2和t值显示,所得到的存款分布拟合曲线与实际分布数据非常接近,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实际存款分布状况。(注7)

表8 存款分布函数的回归结果(OLS)

 

系数

t

lnX

0.2578

47.220***

lnX2

-0.01038

-34.533***

C

-0.5985

-26.057***

观察值

7

调整R2

0.9995

注:***表示显著程度为0.1%。

  根据以上存款分布函数和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我们还可以近似推算出2004年全国10%的高收入家庭(可以近似等同于城镇20%的高收入家庭,约3640万户,9800万人)在储蓄存款总额中占的比例大约是72%,人均储蓄存款约8.8万元;其余90%的家庭(约12亿人)在存款中所占比例约为28%,人均储蓄存款不到2800元。
  为了进行高低收入居民之间存款分布的比较,我们还需要推算全国10%最低收入家庭在储蓄存款额中所拥有的比例。但由于缺乏低端数据,上述函数用于推算低端居民储蓄可能会导致较大的误差。作为替代,作者使用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这9个省和自治区2004年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作为参考。这些省区农村人口约1.6亿人,占全国家庭总数的比重接近10%,农村人均纯收入基本上是全国最低的,他们的全部储蓄存款只有1913亿元,占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1.6%。
  不过,这两个数字肯定高于全国10%最低收入家庭的存款额和存款比例,因为这些省份的农村人口中包括各收入档次的农村居民,也包括高收入户在内;而其他省区更贫穷的居民却未包括在内。要代表最低收入的10%家庭,估计至少将他们的储蓄存款比重下调一半(即0.8%)才比较合理。这样,全国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间的储蓄存款比例大约是90倍,我们可以近似地用这个比例来表示他们之间的财富差距。
  社会阶层间的财富分布差距是由持续的收入差距所导致。我国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的扩大基本上是在最近20年左右的时期内发生的。通过数据模拟,我们发现这两个差距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关系。参照实际情况给定若干假设条件,作者发现当最高和最低收入组居民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都在逐步扩大的同时,这两个比值之间的关系却只发生了较小的变化,先扩大到接近3,然后在长时期逐渐向1.9左右的比例收敛。最高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财富差距达到90倍大约经过了22年左右的时间,此时收入差距扩大到31倍左右(数据模拟结果见附录)。适当改变假设条件,得到的收入差距基本上在31倍附近上下变动。(注8)
  由于最高和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规模上存在明显差别(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规模为2.7人,最低收入家庭规模为4.6人),上述31倍的家庭收入差距在折算为人均收入差距后,就将扩大到53倍。
  在前一节中,作者根据调查数据对城镇分级居民收入进行了校正,估算出2005年城镇最高10%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间收入差距大约是31倍,全国城乡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间收入差距大约是55倍。在这一节中,作者又根据居民储蓄存款数据,推算出2004年全国最高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间的财富差距可能在90倍左右,他们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大约在53倍。这两个推算结果相当接近,起到了互相验证的作用。这进一步说明我们前面对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以及城镇和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的推算,是基本符合实际的。

注6:统计局样本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拥有的家用汽车,可能实际上包含某些家用车名义下的业务用车(例如非注册的私人出租车等)。这种情况在本样本调查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但相对较少。这从表5可以看出。

注7:由于最低储户组的存款额虽小,但分布区间非常大(0%-95%),为保证拟合的准确性,作者在该组中添加了一对观察值(47.6%,200),其横坐标取该组中值,纵坐标通过试错法取得,条件是使拟合曲线在相应区间得到的平均存款额与该组实际的平均存款额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同时使拟合函数具有最高的解释力(调整R2和各解释变量t值最大)。实际得到的最低组平均存款额拟合值为2700元,略高于实际值2490元,说明该拟合曲线所表述的存款分布不均等程度还略低于实际的不均等程度。

注8:模拟分析的假设前提条件如下:最高、最低收入组的初始收入差距为8倍;年收入增长率在第一个十年中分别为9%和5%,在第二个十年中分别为12%和3%;储蓄率在第一个十年中分别为20%和10%,在第二个十年中分别为50%和7%。两组居民的身份在此期间保持稳定。
  这些假定条件都参照了过去时期的统计数据,并针对可能的偏差做了适当调整。敏感性检验表明,初始收入差距和居民收入增长率的改变都会影响以后年份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的大小,但对两者相对关系的影响不大。与90倍财富差距相对应的收入差距基本上在31倍上下变动。而两组居民储蓄率的高低对两个差距的相对关系有比较显著的影响。例如高收入组居民在第二个十年的储蓄率如果不是50%,而是更接近统计局数据的30%时,与90倍财富差距相对应的收入差距就扩大到50倍以上。但达到这两个比例的时间也随之延长。

附录:收入差距与财富差距关系模拟(基期年份低收入组=1)

 

收入增长

财富增长

收入差距

财富差距

 

高收入组

低收入组

高收入组

低收入组

收入增长率1

9%

5%

 

 

 

 

收入增长率2

12%

3%

 

 

 

 

储蓄率1

 

 

20%

10%

 

 

储蓄率2

 

 

50%

7%

 

 

年份

 

 

 

 

 

 

0

8

1

1.6

0.1

8.0

16.0

1

8.7

1.1

3.34

0.21

8.3

16.3

2

9.5

1.1

5.24

0.32

8.6

16.6

3

10.4

1.2

7.32

0.43

8.9

17.0

4

11.3

1.2

9.58

0.55

9.3

17.3

5

12.3

1.3

12.04

0.68

9.6

17.7

6

13.4

1.3

14.72

0.81

10.0

18.1

7

14.6

1.4

17.65

0.95

10.4

18.5

8

15.9

1.5

20.83

1.10

10.8

18.9

9

17.4

1.6

24.31

1.26

11.2

19.3

10

18.9

1.6

28.10

1.42

11.6

19.8

11

21.2

1.7

38.70

1.54

12.6

25.2

12

23.8

1.7

50.58

1.66

13.7

30.5

13

26.6

1.8

63.88

1.78

14.9

35.8

14

29.8

1.8

78.79

1.91

16.3

41.2

15

33.4

1.9

95.47

2.04

17.7

46.7

16

37.4

1.9

114.16

2.18

19.2

52.4

17

41.9

2.0

135.10

2.32

20.9

58.2

18

46.9

2.1

158.54

2.47

22.7

64.3

19

52.5

2.1

184.80

2.61

24.7

70.7

20

58.8

2.2

214.21

2.77

26.9

77.4

21

65.9

2.3

247.15

2.92

29.2

84.5

22

73.8

2.3

284.05

3.09

31.8

92.0

23

82.6

2.4

325.37

3.25

34.5

100.0

24

92.6

2.5

371.65

3.43

37.6

108.4

25

103.7

2.5

423.48

3.60

40.8

117.5

26

116.1

2.6

481.53

3.79

44.4

127.1

27

130.0

2.7

546.55

3.98

48.3

137.4

28

145.6

2.8

619.37

4.17

52.5

148.5

29

163.1

2.9

700.92

4.37

57.1

160.4

30

182.7

2.9

792.27

4.58

62.1

173.1


注1:各参数假想值参照了实际统计数据,但对可能的误差做了必要的修正。
注2:收入增长率1和2分别是第一个十年和第二个十年的收入增长率;储蓄率1和2分别是第一个十年和第二个十年的储蓄率。
四、被遗漏的收入来自哪里?
  以上这些分析说明,我国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使收入统计与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发生越来越大的偏离。他们的实际收入持续增长超常,造成国民收入分配越来越向高收入阶层倾斜,导致了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目前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和10%最低收入居民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估计高达31倍左右,全国城乡居民高低各10%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估计在55倍左右。
  高收入阶层为什么会出现严重的隐瞒收入现象?这至少与如下几个因素有关:
  第一,有大量来源不宜公开的收入。这与腐败和其他非法收入密切相关,也包括各种违规违纪收入,未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与社会道德标准不相吻合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在本文中将这些统称为灰色收入。
  第二,出于逃税的考虑。但随着税收体系逐步完善,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的收入(工资及经营利润等等)已经越来越普遍地纳入税收监控体系。有逃税倾向的收入中,可能有比较大的部分属于灰色收入,因此与上面提到的因素有密切的联系。
  第三,出于对其他人嫉妒的担心和安全因素的考虑而导致的“藏富”心理。但多年来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公认的事实,对嫉妒的担心已经不再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而隐瞒收入的现象却越来越突出,因此这不应当成为一个主要的解释因素。而且这种可能性对社会各阶层都适用,至少包括中等收入阶层,而不仅仅是高收入阶层。因此这不足以解释高收入阶层强烈的隐瞒收入倾向。
  在这些可能的原因中,第一和第二种可能性应当是导致隐瞒收入的主要原因,而这两者之间又在相当程度上互相关联。根据本文前面的估计,在部分城镇居民的收入中有约4.8万亿元不愿报告的隐性收入。根据若干证据判断,这基本上,或绝大部分,应当属于灰色收入。
  在这方面缺乏系统的资料。下面,作者根据一些公开报导的资料,对灰色收入几个主要的来源进行分析。
  1.公共资金的漏失
  我国财政支出已经达到3.4万亿元的规模,占GDP的18.5%(2005年)。如果政府的财政资金管理不善,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公共资源流失。在这中间,财政资金通过“条条”(各职能部门)的渠道下达到地方的部分,大部分不纳入地方预算,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这部分资金的使用透明度低、管理不严,漏失和滥用的情况相当普遍。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2006年指出,2005年审计署对20个省市区的地方预算进行抽查,发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编入地方预算的只有3444个亿,仅占到中央实际转移支付的7733亿中的44%。中央转移支付有超过一半没有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完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还脱离了政府的监督(《京华时报》2006年6月4日)。
  考虑到还有未审计的11个省市区的情况,2005年一年中央对地方的广义转移支付估计应当超过1万亿元。按同样的比例,估计约有5600亿元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其中有多少流失目前还无法估计。
  在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方面,情况更不容乐观。从1998年-2005年,全国仅交通部门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约3万亿元,新修各等级公路70万公里。但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官员贪污腐败案件大量发生,涉案金额巨大,“豆腐渣工程”频繁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先后有17名省级交通厅(局)长因贪污腐败落马。许多已经揭发出来的公共工程投资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元或亿元计。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投资4.5万亿(国家统计局,2007)。由于管理不严,工程款层层转包、层层剥皮、营私舞弊、偷工减料的现象非常严重。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用于工程的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已暴露和尚未暴露的“豆腐渣工程”大量存在。这说明由于公共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巨大的漏洞。除了直接的资金流失以外,在公共建设领域中形成的贪污腐败之风,和大大小小的“豆腐渣工程”在未来许多年中将会给中国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可能将远远大于直接的资金损失。
  公共资金流失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是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预算外收费。长期以来,起源于财政预算拨款不足,我国存在着形形色色得到许可或默许的行政部门经费自筹制度,其来源是监管对象或服务对象交纳的名目繁多的收费或罚款。经过多年的演变,许多收费项目已经固化为某些行政部门的既得利益。其中一部分不需要纳入财政监管,可以由收费的部门自收自支,用于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常常成为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出国旅游、建设豪华办公楼和政府福利设施乃至贪污私分的来源。
  有些预算外收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需要纳入财政管理。这在经费管理上相对严格一些,可能漏洞较小,但把非规范的收费进一步合法化了,带来的问题仍然很大。据周天勇(2007)估计,2006年全国预算外收费可能达到1.3万亿元的规模。其中有多大部分转化为个人灰色收入还很难估计。但据一些研究,至少由部门共同消费的“集体灰色收入”部分是巨大的。
  在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明显的漏洞。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和发展之中,2005年社保基金收入已达7 000亿元规模。根据各方面报导的情况,这方面的管理漏洞也是非常大的。2006年查出的上海市非法挪用社保基金数十亿元案件,可能还只是全国此类事件的冰山一角。社保基金事关全国人民的生存保障,这方面的贪污腐败将给中国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2.金融腐败
  改革以来,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涉及面相当广泛的调查显示,全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经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贷款人平均需要在每笔贷款的正常利息之外付出的额外费用大约占到贷款额的4%,为维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借贷关系”而付出的“维持”费用大约相当于贷款额的5%,合计占到9%。加上按规定允许的利率上浮,企业为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和利息以外的额外成本相加,平均在15%-16%,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当(谢平、陆磊,2003)。
  与上述调查相对照,2006年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进行的一项覆盖全国4000多家各类型企业的最新调查发现,在回答“从银行贷款是否要付出规定利率之外的额外费用”这一问题时,表示额外费用的数量“一般”、“较多”和“很多”的合计高达70.7%。而表示在这方面满意的企业领导人只有6.4%(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这项调查印证了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研究结果,说明贷款的额外付费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潜规则。
  2006年,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已超过22万亿;考虑到一般来说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因此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但不一定都形成了个人灰色收入)。由于这种“关系贷款”和“条件贷款”而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不在其中。
  3.行政权力与腐败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性分配资金和资源、行政监管和监督、税收、司法和执法,在任何国家都是必要的,但如果管理不善,都有可能导致寻租和腐败行为。有两种情况会大大增加腐败的机会:
  其一,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性分配资金和资源的范围过宽,将本来应该通过市场来做的事情纳入行政控制。在这方面,过去20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大幅度地增加了市场分配资源的范围,减少了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范围。但近年来,改革力度明显下降,原因在于已经从行政控制中得到既得利益的权力机构或人员不愿意放弃已有的权力,甚至有重新扩大行政控制范围的倾向。
  其二,是在制度不完善、透明度低、监管不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缺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必要的政府监管、审批、许可等行政权力也会演变为寻租、索贿的手段。“钱权交易”不但造成权力部门自身的腐败,而且导致整个社会法纪败坏、社会秩序混乱和极度的不公平。
  200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进行的全国4000家企业调查,在问卷中包括了“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这样一个问题来了解索贿、行贿、受贿的情况。在全国3451份有效企业问卷中,回答“没有”的只有19.8%的企业。其余80.2%的企业分别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其中直言不讳地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企业占到总数的18.1%。与此相对应,在“对当地政府官员廉洁守法的评价”中,认为“很好”和“较好”的只有20.6%,其余79.4%的受访者认为“一般”、“较差”或“很差”。其中认为“较差”或“很差”的占到了34.9%(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这说明政府官员和有关监管部门人员索贿或受贿的情况相当普遍,腐败现象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另外,根据2004年一项有关企业家的调查,全国各地400多家私营企业负责人中有超过54%表示,当地企业为了经营方面的原因而存在向政府和司法官员行贿的情况,其中发生率最高的依次是建筑许可、税收、进出口许可、能源和电力供应等。只有不到6%的企业表示不存在这类情况,其余40%的企业表示“不知道”。有65%的企业认为贪污腐败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构成了影响,其中36.5%认为这是一个“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或者“威胁到企业生存”的问题。这说明行贿不是一个单方面由企业造成的问题。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索贿敲诈等行为也对企业经营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影响。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是一项可以用来衡量对政府官员“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引者注)的指标。该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区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其中只有东南部和环渤海地区的外资企业较低(东南部外资企业最低,占0.7%);国有企业、小型内资非国有企业和其他地区的外资企业都较高,在1.0%-2.3%之间,算术平均超过1.4%(世界银行,2006b)。
  如果我们近似假定这项支出最低的东南部外资企业中,有70%的部分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那么企业用于旅行和娱乐的正常支出平均约占销售额的0.5%。而在平均1.4%的比例中,超出正常支出的部分为0.9%,就是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
  2006年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为30.8万亿元,建筑业4.1万亿,第三产业估计不低于20万亿,合计55万亿元。按0.9%的比重计算,2006年企业平均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需要注意,这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实物赠送等主要行贿方式。
  4.土地收益流失
  一个时期以来,通过征用和出让土地寻租,成为灰色收入的一大来源。2005年,全国有价出让国有土地面积16.3万公顷,出让价款5505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5.72万公顷,只占总出让面积的三分之一,出让价款3920亿元(国土资源部,2006)。
  据此计算,土地的“招拍挂”出让的平均价款为每公顷685.3万元,而通过其他方式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款仅为149.5万元,差价为每公顷536万元,当年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有10.6万公顷。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于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了5400亿元。
  这部分土地通过低价转让的方式,以每年超过5000亿元的速度把属于全民的资源无偿转让给开发商和用地企业,无疑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和部分权力相关者大宗灰色收入的来源。除此之外,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而实际进入市场的土地有多少,土地溢价有多大,还不得而知。
  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地方政府也得到了丰厚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即使征地过程严格依法执行,农民得到补偿至多也不过每亩1万-2万元。2005年,全国建设征用耕地13.9万公顷(208万亩)。同年国有土地的有偿出让均价为每公顷337万元(合每亩22.5万元)。扣除征地和开发成本按每亩12万元计,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至少获得了平均每亩约10万元的巨大收益,合计中间获益至少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地方政府的额外收入花掉的,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5.垄断性行业收入
  目前,我国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已经发展到畸形的程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2006年一次会议上指出:“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5月22日)中国的垄断性行业,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业垄断以外,还包括特殊意义上的垄断,即行政性垄断。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的调查,2006年该区金融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3万元,是该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4倍,是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法制晚报》,2007)。另据同一消息来源,该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平均线,但其中的中央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了11.4万元,大约是平均线的两倍半。显然,这些数据中还没有包括上述两个行业职工的非工资收入。
  2005年,我国职工人均年工资1.83万元。垄断性行业,包括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按偏于保守的估计,以这些行业人均年收入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7倍计算,他们的年收入总额为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其中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高达9200亿元。近来,这些部门受到来自社会舆论和政府的压力,要求他们降低工资,但迄今为止没有看到显著的成效。而且根据某些案例看,在某些局部地区和部门的垄断性行业降低正规工资的同时,其他非正规收入有上涨的迹象。
  事实说明,防止垄断行业收入过高侵害社会利益,单纯靠行政限制措施是难以奏效的。有两方面的手段缺一不可:第一,需要引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打破垄断,包括行政性垄断;第二,健全制度监管,并且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转自: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0707/21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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