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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孙天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6-07-24

  近几年来,在我们中国,针对“中国如何发展”,正在展开激烈争论甚至激烈斗争。 

  一方说:中国尚处在工业化早、中期而西方列强则早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差了整整一个量级。我们如果不冲刺、不超常规突进,则将被快速发展的西方列强越甩越远。我国将因此长期处在现代化世界的边缘,将长期处在被压制的从属地位。 

  另一方说:不要忘了我们中国还将长期处在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再来“大跃进”,只能慢慢来。急于求成,只可能引来灾难。1958年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还不发人深省吗?“走路都不行,还想跳?!” 

  本文笔者认为:争论的双方或者斗争的双方,都是对的。他们都对了一半,因为他们都看到了很本质的东西;他们又都错了一半,因为他们都没有能够摆脱由他们双方论点所构成的这么一个悖论---不冲刺不行,冲刺亦不行! 

  笔者提出:要想摆脱悖论并解决当前中国发展难题,就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笔者率先提出那个导致“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这一错觉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无效,成为独闯这一禁区之第一人。 

  笔者提出:当年毛泽东主席难道是故意不把《中日联合声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是故意给我们后代在法律上留下一条后路?!…… 

  索赔,以讨回日本国必须付还给我们中国的近乎天文数字的战争赔款和受害赔款。 

  索赔,至少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的下列难题: 

  (1).可一笔勾销日本对华贷款(至1998年10月总额达2.05万亿日元); 

  (2).可一举偿还所欠外债(含日本贷款)1 518.3亿美元(至1999年12月); 

  (3).可一并解决国内银行20%的坏帐率、30万家特困企业、1 099家破产企业、1.1 万家兼并企业、国企8 000亿人民币欠帐以及1 200万城镇贫困居民、5 800万贫困农民、1.5亿失业人口、12%文盲率、2 256亿美元的中国农村脱贫资金缺口以及14亿人口的吃饭等经济问题; 

  (4).可迅速建立起能与日本的三军装备平起平坐的国家实力。 

  …… 

  对日索赔,受打击的只是日本。美国将以极其复杂的心情关注这场风暴,毕竟日本国的在华市场,将可能因此主要由美国来替代;而其它国家,幸灾乐祸还来不及呢! 

  我的这一些观点只代表我自己而不代表我国政府,就如同美国作家所写的《即将来到的美中冲突》当初亦并不代表美国政府一样。 

  我明白:此文发表之际,可能就是我被日本“忍者”或者中国汉奸暗杀之时。然而,我会像牛虻那样,非常坦然地向着日本军刀走去。有什么能比使敌人(我们民族的敌人)胆战心惊而更坦荡的呢?! 

  我是搞理工的,是搞自然科学的,也在科学领域有所建树(64-72、76);我是有家室的,有慈母,有爱妻,子女双全,含饴弄孙。为什么好端端的日子不过,去冒这种风险?我曾给妻子写过这样一首诗,里面有这样的诗句:“祖国在我胸膛,我在谁的心房?”我一想到屈辱的祖国,就热泪盈眶!!! …… 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日本国不承认对中国有什么战争赔偿问题,据说其依据有三条:其一,根据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联合国放弃了战争赔款的求偿权;其二,根据1952年的所谓《日华和约》,“中华民国”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其三,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已经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权。 

  前两条不值一驳:对于《旧金山和约》,中国并不是签字国,当然不受其约束;而对于所谓的《日华和约》,1952年蒋介石早已丢失中国大陆,所谓的“中华民国”及其立法机构已根本无权代表中国在所谓的《日华和约》中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那么,第三条呢?《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有效呢?这才是关键。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在北京签字。该「声明」的第五款是这样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13) 

  这一段文字后来成了日本方面(可悲的是,还有中国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是“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之“铁证”。 

  我要极其严肃地指出:“1972年9月29日在北京签字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迄今一共颁布过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们是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尽管其间还有一些宪法修正案)。 

  显然,《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的发表发生在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之间,受制于1954年宪法。 

  1954年的宪法规定(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 

  根据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命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14)。 

  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议的批准和废除”(14)。 

  …… 

  1972年1 1月8日、11月13日日本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曾先后分别一致通过了《关于日中联合声明的决议》,以支持中日两国政府的联合声明(15)。但是,从1972年直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批准过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 

  既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从来没有批准过1972年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凭什么硬要说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生效了呢?!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66年7月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1975-1976年间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前者在第三十三次会议后的长达8年多时间里,没举行过任何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仅保留了一个名义,完全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作用;而后者则只召开了4次会议,除了通过了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和几项人事任免之外,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国家重大问题根本就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14)。 

  在此背景下,《中日联合声明》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委会批准,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俗话说:“坏事变好事”。想不到毛泽东主席当年竟然还给我们后代在法律上留下了一条后路。是随意的呢,还是故意的?…… 

  留后路,是每一位战略家的必备战略。江泽民1998年在访日时曾说过:“没有必要受联合文件之约束”(16),这难道同样不令人叫绝吗?! 

  …… 

  至此,有必要澄清和驳斥下列论调: 

  (1)《中日联合声明》不属于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议的批准和废除”,有人就会出来说:《中日联合声明》是“声明”而不是“条约”和“重要协议”。因此,用不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条约”。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其说明用语的第二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17)潘念之先生作为总主编的《国际公法》一书亦指出:“普通和经常为各国所使用的(条约)名称约有三十八个以上,其中经常为国家使用的是公约、宪章、盟约、议定书、最后议定书、宣言、协定、协约、规约、换文、临时协定、和约、议定笔录、联合声明以及协定备忘录。”(73) 

  有此看来,“联合声明”就是“条约”,虽然“其特定的名称”并不叫“条约”。因此,《中日联合声明》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就是必然的了! 

  (2)中国亦有“核准程序”,《中日联合声明》无须立法机构批准 --- 

  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核准程序”。 

  为了便利条约的缔结,在国际上创新了一种条约核准制度,来代替传统的条约批准制度。“核准”由签署国的政府作出,而无须立法机构参与,因而可避免立法机构参与时所发生的迟延(17)。 

  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某些种类的条约无须批准,但须经过核准。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使用核准程序。 

  就我们中国而言,按照1954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下列各种条约,应当依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和平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其他在条约中明文规定的必须经过批准的一切条约,包括协定在内;(2)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协定、协议书等,由国务院核准(17)。 

  除了和平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外,规定两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原则的联合声明亦属必须经过批准之列,而不采用核准程序。譬如《中葡联合声明》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等条约一样,它们都明文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事实上,它们亦都经过了批准。 

  1978年2月24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曾写信给中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发表一项两国相互关系原则的联合声明(74)。这一史实,证明了国际上对于确定两国相互关系原则的联合声明应当经过各国最高权力机构(议会的上院或参议院、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和批准,是有共识的。 

  同样是《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就与《中日联合声明》完全不同: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该联合声明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其第七条规定:“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75) 

  同年6月2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批准了《中葡联合声明》。同年12月10日,葡国国会亦批准了这个联合声明。于是,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政府方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葡联合声明》这才正式生效(18)。 

  之所以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与《中葡联合声明》完全不同,其客观因素仅仅是因为《中日联合声明》发生在没有法治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其批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那时已完全瘫痪。而毛泽东主席可能又恰恰利用了这一点,给我们中国,给我们中国人民留下了关键的法律空子,留下了我们日后清算的机会! 

  没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日联合声明》当然是无效的,就如同当初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而罢免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职务的决定亦注定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一样。 

  其实,日本是非常担心《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有效问题的。这就是为什么从1972年以来日本方面要几次三番地来打听中国对索赔问题的态度有无改变的原因所在。然而,日本在这方面犯了一个方向性错误:有这么长的时间,他们却没有去盯住掌握着批准大权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老是要中国党政要员表态。这不是“隔靴抓痒”吗?! 

  其实,任何国际条约都应当得到有关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否则应视为无效。这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常理。 

  譬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要得到所有44个被点名拥有核能力的国家的正式批准(议会批准)方可生效。然而,到目前为止,“既签署又正式批准的国家总共才只有9个”(19),所以,该条约至今没能生效。同样,由于没有得到俄罗斯议会的批准,《俄美第二阶段减少战略武器谈判条约》至今亦没有法律效果(20)。 

  关于这一观点,我想美国人最能理解。他们不是曾经极力敦促美国国会批准《中美贸易协议》(21)吗?日本也一样啊,对于迟迟没有生效的《新中日渔业协议》,日本前外相河野不是亦曾呼吁中国“国会”尽快批准(22)吗?! 

  …… 

  综上所述,1972年9月29日在北京签字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无效!日本国抓住《中日联合声明》以证明中日之间已不存在什么赔偿问题,这是完全徒劳的! 


转自:http://www.zaobao.com/special/forum/pages3/forum_jp060724.html  《联合早报网》

 

驳所谓对日索赔论 


南京后学生 Dre.J  2006-07-25 


  鲁迅先生曾经在《记念刘和珍君》中曾经说到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下有残到这地步。”这话我虽然无从反驳,但读到的时候也颇以为不尽然。然而先生的话终究是应验了,2006年7月24日,某位自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孙先生让我看到的中国人最丑恶的一面。 

  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所谓的“中共抗战胜利”60余年之后,居然还有人为了国家一时的利益而提议对日方进行战争索赔,真是让在下羞于与这样的人同为汉人!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位孙先生的伟大畅想: 

  “索赔,至少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的下列难题: 

  (1).可一笔勾销日本对华贷款(至1998年10月总额达2.05万亿日元); 

  (2).可一举偿还所欠外债(含日本贷款)1 518.3亿美元(至1999年12月); 

  (3).可一并解决国内银行20%的坏帐率、30万家特困企业、1 099家破产企业、1.1 万家兼并企业、国企8 000亿人民币欠帐以及1 200万城镇贫困居民、5 800万贫困农民、1.5亿失业人口、12%文盲率、2 256亿美元的中国农村脱贫资金缺口以及14亿人口的吃饭等经济问题; 

  (4).可迅速建立起能与日本的三军装备平起平坐的国家实力。  …… ” 

  前两条都是关于外债的问题,暂且不管日方对华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帮助了中国恢复经济,索赔的钱用来补这个洞无异于狗咬吕洞宾。其次,一并填补所有外债,对债权国来说可就有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不要把国家之间的债务想象的跟你欠了邻居家200块钱一样简单。“美国将以极其复杂的心情关注这场风暴,毕竟日本国的在华市场,将可能因此主要由美国来替代;而其它国家,幸灾乐祸还来不及呢!”恐怕美利坚不会像某君想的那么愚蠢。 

  第三条,中国国内有报道说是在某段时间内开除党员XX名,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无异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不是说开除了这多少多少名党员,中国就没有腐败了。显然不可能,不记得是谁说过的,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其说是个人的问题,倒不如说是制度的问题。制度不改,腐败不断。所以,很难想象万一中国真得了这么一笔款项,会有多少用来真真正正的办事情。 

  第四条,我实在不知道孙先生到底想要做些什么了。国际军事目前处于一个很微妙的制衡状态下,这种平衡一旦被突然打破,就绝不会仅仅是发生局部战争这么简单了。况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不知道孙教授的这个“迅速”到底能快到这么样一个程度,美日两国会不会就像个傻子一样坐看中国军事力量的做大。 

  畅想过后,孙工程师还不免惺惺作态一番,担心暗杀啊,怕自己稳定美满的生活受到影响啊,最后摆出一副“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嘴脸。如此作态,未免也太高估自己的影响力了吧,不过也不好说,人家可是教授级的高级工程师哈。顺便在从纯文学的角度建议孙高级工程师教授,您老写的诗自个儿看就可以了,把诗写得这么“高雅”拿出来我们欣赏不了的。 

  然后孙高级工程师教授就不断地引证,试图证明《中日联合声明》的无效。左援右引,估计也颇下了一番功夫。 

  中国政府放弃对日进行战争索赔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以德报怨,促进中日的友好邦交。日本也不是不领情,在中国经济困难的时候日本对华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的中国,这两年中国在日本对华贷款的问题上指责日本,虽然未见得是以怨报德,但终究不是什么很光彩的事情。而我们的孙姓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却在引证的过程中称赞这(这里指《中日联合声明》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委会批准)是毛泽东深谋远虑留下的后路,如果这是真的,也只能加深我对毛姓某人的强烈鄙视。这不由得让我想起国内的某个英语老师的话:日本跟我们不一样,日本是一个落后的自由民主的国家,和我们这种先进的政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是一个大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尽管近百年来中国变得落后于各个邻邦,但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着一种气度,一种大国的气度。出尔反尔,何以取信于天下?如若不然,中华复兴,遥遥无期矣。我们高瞻远瞩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孙某,三思,三思…… 

  
转自:http://www.zaobao.com.sg/special/forum/pages3/forum_jp060725.html《联合早报网》

 

 

驳<驳所谓对日索赔论> 

华强 2006-07-26



  看了<驳所谓对日索赔论>, 只好说上几句了. 

  "前两条都是关于外债的问题,暂且不管日方对华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帮助了中国恢复经济,索赔的钱用来补这个洞无异于狗咬吕洞宾。" 

  先说个故事. 一个强盗抢了一个大家庭,并把抢不走的财产, 放火烧了. 

  后来,这强盗成了富人,而那大家庭破落了. 这富人答应借些小钱给大家庭. 再后来, 

  大家庭经自我努力, 摆脱了生存威胁,也增强了对抗抢劫的能力, 

  并准备追讨这强盗对大家庭破坏带来的损失. 有个人说, 大家庭'狗咬吕洞宾'. 其实, 

  还少了半句,'不识强盗心'. 这个人是不是很无耻, 不会是汉人, 最多是个汉奸了. 

  贷款是贷款, 赔款是赔款. 贷款该还到时候就要还. 赔款时机成熟了该要的就要要. 

  至于"帮助了中国恢复经济"是汉奸和日本反华者的语言. 

  日本侵略军的"三光"政策对中国经济打击破坏有多大. 

  "其次,一并填补所有外债,对债权国来说可就有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不要把国家之间的债务想象的跟你欠了邻居家200块钱一样简单。“美国将以极其复杂的心情关注这场风暴,毕竟日本国的在华市场,将可能因此主要由美国来替代;而其它国家,幸灾乐祸还来不及呢!”恐怕美利坚不会像某君想的那么愚蠢." 

  钱要回来了,该怎么用就怎么用,不复杂. 用自己的钱,要看别人的脸色, 

  就别说你是汉人, 要不以后没人是汉人了. 

  "制度不改,腐败不断。所以,很难想象万一中国真得了这么一笔款项,会有多少用来真真正正的办事情。" 

  制度怎么改, 腐败怎么断, 是一回事. 赔款又是一回事. 孙先生的用款主意就不错嘛. 

  赖帐者对法官说, 不是我不还钱, 而是对方会乱花钱.... 法官会同意不还钱吗? 

  " 

  第四条,我实在不知道孙先生到底想要做些什么了。国际军事目前处于一个很微妙的制衡状态下,这种平衡一旦被突然打破,就绝不会仅仅是发生局部战争这么简单了。况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不知道孙教授的这个“迅速”到底能快到这么样一个程度,美日两国会不会就像个傻子一样坐看中国军事力量的做大。" 

  美国一直在打破国际军事平衡, 美日也一直加强在亚洲的军事优势. 

  孙教授的这个“迅速”就是尽可能的加快提升中国的军力,以避免出现像美国对伊拉克和阿富汗那样力量悬殊对比而带来的战争. 

  这个人要保持微妙的制衡, 确实很微妙--那就是把中国变成另一个伊拉克. 

  由此看来, 是非很清楚, 只是立场会有不同. 中国人与日本人有不同,很正常. 不过, 

  日本人装成中国人乱用鲁迅,孔子的词语, 让人觉得很无耻. 如是汉奸, 就赶快住笔吧. 

  要不, 主子会废了你. 孙先生有人格,说话写文章,有凭有据, 当然高雅些. 

  总不能低下头来与那些写文章,逻辑混乱,漫骂连篇的人去看齐吧?! 

  现在要赔款,确是时候. 

  因为强盗又在动大家庭财产的脑筋了.中国在保护现有的财产的同时, 

  要追讨被抢财产,这样可让强盗知难而退, 或许能避免战争.

 

  
转自:http://www.zaobao.com/special/forum/pages3/forum_jp060726.html《联合早报网》


驳“驳所谓对日索赔论”


 孙天锡 中国苏州 2006-07-26 


  看了一位自称是“南京后学生 Dre.J”的作者对我发表在2006年7月24日新加坡《联合早报》上的“必须立即对日索赔”的批驳文章,感到有好多话要讲。现先简要地提几点: 

  一、我的“必须立即对日索赔”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你要反驳,可以啊,你也得从法律角度来进行批驳啊,而不是像你发表在7月25日新加坡《联合早报》“中日论坛”上的那篇“驳所谓对日索赔论”那样,避开法律,只是谩骂和人身攻击。你这样做,只会降低你的文章的辩驳力和可信度; 

  二、作为争论的对立双方,应当光明磊落。我“行不改姓,坐不改名”,孙天锡是也!你却只是以“南京后学生 Dre.J”为标注。从你的文章看,你也是个汉人。因为你写道“真是让在下羞于与这样的人同为汉人!”但是,我怎么看你都不像是中国人,一半汉字一半洋文的:“南京后学生”+“Dre.J”。通读全文,我闻到了一股东洋生鱼片的腥膻。你完全没有日本忍者那种光明磊落的古典风范。他们与敌人决斗时,是决不会用“南京后学生 Dre.J”这样的杂交式的名字的! 

  三、我之所以标注自己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是因为有许多人同时拥有“孙天锡”这样的名字,而为了勇于和便于我“文责自负”,勇于和便于我去面对由此而来的风暴。事实上,当时我还在文章之后公布了我的博客地址呢(被编辑删去)。你说我是“自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请问你有根据吗?如果我拿出职称证书,你难道准备跳楼不成?! 

  四、你想起了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很好。我只想问:在你眼里什么是“义”、什么是“利”?我国3500万人惨遭日寇屠杀,我国数百万妇女惨遭日寇蹂躏,我国经济由此损失了至少5000多亿美元,难道中国要求索赔竟成了“喻于利”?你在南京求学吧?没有去看过雨花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吗?!那血淋淋的日寇罪行,你竟如此充而不闻、熟视无睹!还侈谈什么“大度”!?如果日寇再次入侵,我深信,你一定是第一批投降日寇的汉奸!我不得不用你的原话来回敬你:“羞于与你这样的人同为汉人!” 

  五、最后,我不容许你公然仇视和攻击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儿子毛泽东!你站出来!你敢和我一样公开你的真实身份吗?你敢和我一样公开你的真实姓名吗?你敢和我一样公开你的真实的博客地址或E-mail 信箱吗?!?...... 


 
转自:http://www.zaobao.com/special/forum/pages3/forum_jp060726a.html《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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